一些經營者傍知名品牌服裝款式與款號吸引消費者,價格更低廉的“同款”幾乎成為服裝行業的亂象。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認定仿冒服裝款式、款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?本期法信干貨整理了相關資料,供讀者參考。
法信碼|A4.F21600
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
法信 · 裁判規則
1.經營者大批量仿冒競爭對手服裝款式和款號,損害服飾原創主體競爭性利益和消費者長期利益,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,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,構成不正當競爭——杭州江南布衣服飾有限公司訴姜某某仿冒糾紛案
案例要旨:原告對其設計的服裝款式和款號享有合法的競爭性利益,被告不僅大批量仿冒與原告服裝款式相同的產品,而且在產品鏈接及網頁中標注相同款號,利用原告服裝款式與款號的對應關系吸引用戶流量,對產品生命周期較短的時尚流行服飾的原創主體造成了極大損害,且不利于保護消費者長期利益,該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,擾亂市場競爭秩序,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






